栏目:积分入户 人气:0 日期: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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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租房积分入户政策将与购房享同等待遇)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李秀瑜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市住建局2月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等两文件征求意见稿。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措施》,深圳将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推进租房积分入户政策与购房享受同等待遇,优化租房积分入学政策。实行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差异化,职工在市租赁平台办理租房登记备案,可享提取优惠。
《通知》明确,深圳将实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在本市辖区商业银行开立银行专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
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
深圳将落实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安排一定比例租赁住房用地,并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支持产业园区提高配套宿舍建筑面积的建设比例。
发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引领和带动作用,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等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开发建设租赁住房。
探索政府提供居住用地、住房租赁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租赁住房的PPP模式筹集租赁住房。推进存量房屋改造租赁住房。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与村集体股份公司、原村民合作,通过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提供租赁住房。开展已建成的商业和办公用房按规定改建为公寓、宿舍等形式租赁住房试点。
个人在政府租赁平台签约,2023年底前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
《措施》提出,落实租赁税收优惠政策。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属一般纳税人的,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住房的,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
对个人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上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底前,综合征收率为0%。
住房租赁企业享受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税申报,并将房屋权属、经备案或完成信息申报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国家对住房租赁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将优化租赁住房积分入学政策
《措施》明确,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深圳户籍迁入的相关政策,逐步推进租赁住房在积分入户政策中与购买住房享受同等待遇。在加大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供给的同时,优化租赁住房积分入学政策。
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租赁支持力度。修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中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则,实行差异化提取政策,对职工在市租赁平台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可享受提取优惠政策。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研究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丰富制度功能,在优先保障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资金的前提下,向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项目提供贷款。
住房租赁企业开立银行专户收取租金和押金
为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通知》要求,深圳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通知》发布前已办理企业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确立专户。
住房租赁企业开立专户时,应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专户内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规定将专户信息作为企业备案材料,通过市租赁平台进行备案,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备案的,依法停止对外发布房源信息。住房租赁企业的专户信息应在市租赁平台公示,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住房租赁合同以及通过自有或者第三方信息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中予以明示。
市民对上述两征求意见稿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在2021年2月10日18时前,通过市住建局门户网站(提交。信函可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918室,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还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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