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留学生入户 人气:0 日期: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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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政策|2021年最新留学归国人员落户政策)
相信大多数留学生出国留学都是为了体验各国文化,以至于都没有了解国家为了吸引出国留学的优秀人才出台了很多优待政策。考虑到语言优势和就业机会,留学生回国后大多会选择国内的一线城市发展。好消息是这些一线城市也都欢迎优秀的留学生落户。今天小编来跟大家分享一下北上广深四个城市的最新留学生落户政策。
一、申请条件
1/年龄45周岁(含)以下;
2/必须在回国两年内就业并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单位必须是你在北京入职的第一个单位。
3/学历要求:在国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出国前已获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
4/留学时间要求:连续留学365天以上。(以护照出入境记录为准)结束时间以学业结束后第一次回国护照上的入境时间为准。
5/在国内高校毕业后直接出国留学;在国外学成后回国工作;出国前已经办理解除公职手续,出国后无挂靠社保情况;
6/落户申请单位要求:
A)申请单位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注册资金需达到50万及以上;
B)必须在留学生服务中心立户,并能够提供留学生落户北京的相应指标;
C)能为留学归国人员提供档案和集体户口或委托相关机构。
D)在京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与留学回国人员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留学人员应通过试用期且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
E)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缴纳社会保险三个月以上。
二、落户福利
1/优秀人才最高奖励100万;
2/政府提供10万元企业开办费;
3/提供短期周转性住所;
4/免税购车;
5/获得北京市“特聘专家”称号人士可以获得100万元奖励;
三、申请流程
1/登录“就业落户在线服务系统”注册并提交在线申请;
2/在京用人单位登录“就业落户在线服务系统”进行网上预约;
3/用人单位专办员按照预约时间前往中心提交由单位审核通过的留学人员在京就业落户申请材料;
4/非京籍留学回国人员:由聘用单位统一处理,留学服务中心不受理个人请求。
四、申请材料
1/单位出具的《单位接收函》签字并盖章;
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留学人员《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4/留学人员《档案保管证明》;
5/留学人员户口本;
6/其它补充材料。
一、申请条件(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Higher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News&World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SymondsWorldUniversity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Ranking’sAcademicRankingofWorldUniversitie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二、落户福利
1.优秀人才可获最高50万元资助金;
2.免税购车;
3.浦东创业者可申请15万元创业资金。
三、其他要求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回国后首份工作可以不在上海),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2/到上海工作后,必须持续在上海市工作,不能再到外地工作。
3/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4/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5/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6/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7/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四、单位方面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拟长期使用的人才。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和各国驻沪领事馆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报。
2/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单位报告。
4/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
5/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6/《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7/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8/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A)企业验资证明。
B)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C)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五、留学生申请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3/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4/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5/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5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7/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8/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9/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10/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一、适用范围
1/在国(境)外院校获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已办妥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手续,并在广州市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在个体工商户工作、在广州创办市属企业或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留学回国人员;
2/持有《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的国(境)外进修、访问学者、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二、入户年龄要求
1/在国(境)外院校获得学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2/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海外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留学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3/在国(境)外院校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留学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
三、社保要求
1/获得国(境)外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申办时须在本市引进单位有社保缴费记录(五险同参,无需连续6个月);
2/获得国(境)外本科学位的留学人员,在择业期(本科生择业期从毕业证书落款日期开始算起两年内)申办时须在本市引进单位有社保缴费记录(五险同参),在择业期外的申办时须在本市市属用人单位有连续6个月的的社保缴费记录(五险同参且引进单位有参保记录);
3/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4/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劳务派遣除外);
5/获海外本科学位、在择业期外的留学人员,社保不再要求在同一单位连续缴费,但需在本市市属用人单位有连续6个月的缴费记录且引进单位有参保记录;
6/所在单位参加市社保的,申请人无须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留服中心自行核查;所在单位参加省社保的,提供省社保缴费记录。
注意:高校毕业生从毕业之日(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起两年内(含两年)为择业期,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以享受应届毕业生同等待遇;本科择业期内留学人员申请入户,从毕业证书落款日期起,至申报人系统递交入户日期为止,需在两年内(含两年)。
四、落户福利
1/创业可获10万元启动资金补助;
2/免税购车;
3/落户黄浦区/南沙区可获2万—6万住房补贴;
一、适用对象
1/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
2/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二、落户福利
1/生活补贴:本科1.5万元/人,硕士2.5万元/人,博士3万元/人;
2/免税购车;
3/未成年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费,优先申请,并可以报考市、区重点中学高中部;
4/可申请租用市、区政府提供的安居房和留学生公寓;
三、申请流程
1/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网;
2/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深圳市人社局留学生网;
3/取得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深圳市人社局留学生测评系统
4/提交以上材料以取得调档函;
将上述材料列表的其他材料准备齐全,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通常为国企或大型企业)提交并进行档案调动取得调档函;
5/获得介绍信和入户信息卡;
根据调档函指示进行调档手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审批成功后获取《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
6/获得准迁证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使用上述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领取《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并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7/办理户口迁入
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及新的居民身份证;
1/北京
2/上海
菱高部分合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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