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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人才引进    人气:0    日期:202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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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官方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官方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深圳技能认证表

  深人社规〔2016〕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0日

深圳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大力引进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依程序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款第(一)、(二)项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本科以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专科以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历。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统考取得),须经过本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五)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能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非在本市参加考试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含、全省统考类),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

  (六)在技能大赛和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七)按照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测评达到100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按照前款第(一)至(六)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办理;按照第(七)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专项计划指标范围内审批办理。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市外人才,可通过单位申办的方式,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或由用人单位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人才引进;也可以通过个人申办的方式,以个人身份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人才引进。

  第八条通过单位申办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用人单位应先在申办前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本市直通车服务企业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但须与其办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引进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九条申请人通过个人申办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可自主选择人才引进代理机构。

  委托市属人才引进代理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区人才引进代理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十条申请人办理人才引进时,应如实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下同)情况。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请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

  有人事档案且已商调到本市的,经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其他人员办理招工手续。

  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商调手续。

  第十一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核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是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人,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后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对审核不同意的申请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告知其用人单位或受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申请人办理迁户时,其户口性质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申请人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有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申请人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已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的,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及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该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代办人才引进的。

  (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七条申请人曾因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被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并限制申办人才引进业务的,需在限制期满后方可重新申办本市人才引进业务。

  第十八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纳税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深单位人员、随军家属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具体业务指南等,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技能职业资格等核验或实测实操考核工作,确保人才引进工作有序执行。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不适用于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的具体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更多人才政策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服务,引进更多毕业生来深圳工作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8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0日

  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

  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服务,引进更多毕业生来深圳工作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8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时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毕业生,或毕业时未纳入当年统一派遣计划的毕业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四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办理毕业生接收:

  (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学历;

  (二)身体健康;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毕业生可通过单位申办的方式,由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或由用人单位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接收手续;也可以通过个人申办的方式,以个人身份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接收手续。

  第六条通过单位申办方式办理毕业生接收的,用人单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办理毕业生接收业务的,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本市直通车服务企业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受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在网上申报信息后,打印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转交毕业生本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受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应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如因申报信息不实或不准确,导致毕业生无法后续办理毕业生报到等手续的,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受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自行负责。

  第八条毕业生持申请表到毕业院校办理派遣手续,领取毕业生就业通知书(以下简称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非深圳户籍毕业生)。户口不在毕业院校的非深圳户籍毕业生,须在办理派遣手续后,持申请表和报到证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用人单位或毕业生持申请表、学历材料、报到证、户籍材料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到手续。其中,用人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到其立户所在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由人才引进代理机构代理接收的毕业生,到其拟入户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报到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办理报到手续;

  (二)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材料,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三)不符合毕业生接收条件或者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办理报到手续,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后,领取毕业生介绍信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户籍迁入手续。毕业生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及毕业生本人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该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毕业生引进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代办毕业生引进的;

  (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毕业生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毕业生引进手续,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已领取毕业生介绍信的,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曾因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被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并限制申办人才引进业务的,需在限制期满后方可重新申办本市毕业生引进业务。

  第十四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毕业生引进业务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经批准聘任(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市外户籍毕业生,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业务指南等,确保毕业生引进工作有序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2〕3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6〕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人才引进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0日

深圳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才认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6〕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深发〔2016〕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技能人才结构,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技能人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24日

  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

  章总则

  条为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并掌握“高、精、尖”技术工艺的青年高技能人才队伍,进一步优化我市技能人才结构,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技能人才,助推深圳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能菁英”是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产业等领域从事生产、技术、研发一线工作,能够与国际先进技术工艺对接,具备国际视野和创造思维,具有持续创新发展能力的青年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技能菁英”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优中选优、公开透明的原则,突出敬业和发展潜质。

  第四条“技能菁英”每年遴选一次,每次遴选不超过30名。已当选“技能菁英”的,不能重复参加遴选。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技能菁英”遴选、资助的组织、管理和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财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技能菁英”资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遴选条件

  第七条凡在深圳生产服务一线技能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富有钻研精神和创新创造思维,具有较高的技术技能水平和培养潜质,且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者可参加“技能菁英”遴选:

  (一)获省级以上技能类荣誉称号;

  (二)获“深圳市技能标兵”、“深圳工匠之星”、“深圳市技术能手”等称号;

  (三)被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为本市高层次人才;

  (四)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并由此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参加过技能大赛或入选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

  (六)指导选手获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国家一类大赛前五名或国家二类大赛前三名;

  (七)具备较高技艺,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技能菁英”遴选:

  (一)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遴选程序

  第九条“技能菁英”主要通过行业协会推荐方式进行申报,也可通过企业推荐、专业人士举荐、个人自主申报等方式进行。

  行业协会根据遴选条件在成员单位中进行选拔,择优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推荐“技能菁英”人选,人数不超过5名。企业可根据遴选条件在本单位内择优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推荐1名人选。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以通过专业人士举荐或个人自主申报方式直接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报参加遴选。

  第十条参加“技能菁英”遴选应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报人先进事迹材料;

  (三)涉及职业资格证书、发明专利、表彰奖励、技术成果等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属行业或企业推荐的,应由行业协会或企业在《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签署推荐意见;属专业人士举荐的,应由2名以上我市技师或高层次人才在《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签署举荐意见;属个人自主申报的,直接提交《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受理推荐申报材料,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人。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设立“技能菁英”遴选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技能水平、发展潜质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行业的技师、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行业学者、企业管理人员、我市高层次人才等几类人员构成,人数不少于9人。

  评审委员会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情况,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得票超过三分之一者,按票数高低,获得较高票数的前30名为推荐人选。得票超过三分之一的人数不足30名时,得票超过三分之一者直接确定为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一)属于参评人选的;

  (二)与参评人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三)与被参评人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选的。

  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设立组织“技能菁英”遴选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遴选全过程的监督。监督委员会组成员邀请市党代表、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人数不少于5名。

  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对“技能菁英”推荐人选进行考察,结合一线岗位工作表现情况审核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申报截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其官方网站将“技能菁英”候选人名单和主要业绩或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公示期内,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实名提供书面材料。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遴选资格。

  第十八条对遴选出的“技能菁英”,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文认定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项目资助

  第十九条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技能菁英”赴国(境)外技艺技能研修培训、技能技艺交流及参加国际技能竞赛等技能提升项目。

  第二十条“技能菁英”按项目进行资助,分为个人资助和统一资助两种形式,即可由“技能菁英”个人独立申请资助项目并执行实施,也可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资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技能菁英”资助经费主要用途包括申报人赴国(境)外的技能研修培训费、差旅费、竞赛费、会议费、入场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技能菁英”可在认定后的1年内申请资助并完成资助项目。每人可申请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三条“技能菁英”申请资助项目须为与个人专业密切相关的赴国(境)外技能技艺研修培训、交流、竞赛。

  第二十四条个人资助实行事后资助,申请人须于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填报《深圳市“技能菁英”个人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研修培训、交流、竞赛组织方出具的报名回执、邀请函、通知、日程表等相关文件;

  (二)申请人往返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出入境证明(护照、通行证等);

  (三)培训费、差旅费、竞赛费、会议费、入场费、交通费等有关凭证或证明材料;

  (四)项目总结报告(包括行程安排、主要内容、项目成果等)及相关材料。

  资助金额按1900元/日的标准,根据参加技能技艺研修培训、交流、竞赛的实际天数进行核算。

  往返目的地的交通费另外资助,按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的标准核算,选择其他交通工具的按80元/日的标准根据实际天数核算。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申报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应资助金额拨入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申请统一资助的,需在拟申请项目开始之日起1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深圳市“技能菁英”统一资助申请表》(见附件3)。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视申请专业和人数的集中情况,决定是否开展统一资助项目,并在其拟申请项目开始之日起30日前将结果反馈申报人。

  统一资助项目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以个人资助项目相关标准为主要参考,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

  个人参加统一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将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支付给受托的专业机构,并按支付金额核减个人资助额度。个人剩余资助额度不足的,由个人提前支付差额部分。

  第二十六条“技能菁英”完成个人资助项目或统一资助项目后,应在1年内举办1次以上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公益性技术讲座。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七条获得“技能菁英”称号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技能菁英”称号和申请资助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项目资助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回骗取、套取资金,并录入我市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

  2.深圳市“技能菁英”个人资助申请表

  3.深圳市“技能菁英”统一资助申请表

  关于市本级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批差额补贴)拟发放名单的公示

  根据《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2016年3月23日后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在《实施办法》颁布之日前,已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273号)领取了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可按照《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规定的补贴标准补发差额部分。经核实,在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6月17日期间申请租房补贴的人员中,市本级共1417位人才符合发放差额补贴的条件(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见附件)。

  一、公示时间

  2016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21日,共5个工作日。

  二、申请发放条件

  (一)受理范围:2016年3月23日起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含新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和调入的在职人才。2016年3月22日前曾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指取得引进审批文件),并在3月23日后再次办理引进手续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新引进人才(因学历晋升需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和归国留学人员引进的除外)。新引进人才引进时点以首份引进审核文件签发时间为准(学历晋升的除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

  (二)学历条件: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以历,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

  (三)年龄条件:应届毕业生和归国留学人员无年龄限制。在职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的未满30周岁、硕士的未满35周岁、博士的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即截至引进前一年度12月31日满足年龄要求)。

  (四)发放条件:具有深圳户籍;在深圳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本市;本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五)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时间: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6月17日(周五)。

  备注:其余补贴申请规定详见《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指南》(

  三、投诉监督

  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公示内容以及人才租房补贴工作予以监督,发现问题可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向我局反映。反映人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以示负责。投诉举报信息一经查实,我局将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投诉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1楼办事服务大厅19号窗,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件:)。

  附件:市本级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拟发放名单(批差额补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15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有关精神,进一步鼓励本市高校毕业生及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对象范围

  本市普通高校、职业、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办初创企业的,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0号,以下简称“深人社规〔2015〕20号文”)规定申请各项创业扶持补贴。

  二、提高补贴标准

  对本市普通高校、职业、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办初创企业,以及深人社规〔2015〕20号文中规定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创办初创企业,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照以下规定提高创业场租补贴和项目资助标准:

  (一)创业场租补贴标准

  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的,按照年每月1560元、第二年每月1300元、第三年每月91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在上述认定载体以及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高不超过650元(每年高不超过7800元),给予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二)创业项目资助标准

  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给予高50万元的资助。

  三、有关说明

  (一)本通知所称普通高校、职业、技工院校、初创企业,与深人社规〔2015〕20号文的规定一致。

  (二)本市普通高校、职业、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办初创企业,按深人社规〔2015〕20号文相关要求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时,需提供所在出具的有效休学证明材料。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及终止等事宜按深人社规〔2015〕20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与深人社规〔2015〕20号文一致。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11月15日

  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版)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6〕16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评定试行以考代评的通知》(深人发〔2008〕106号)的要求,为科学、合理地选拔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顺应国家标准化工作与标准化知识架构改革的新变化,现对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版)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修订版)

  考试说明

  一、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标准化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促进我市标准化事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评定试行以考代评的通知》(深人发﹝2008﹞106号)的要求,针对标准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基本能力、素质要求和职位特点,制定本考试大纲。

  二、本考试大纲是全市标准化专业(含条码、代码,下同)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命题和备考的依据。

  标准化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标准化专业基本理论和标准化专业综合应用知识,试卷分初级和中级。

  本考试大纲所指的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涵盖标准化专业技术研究、应用研究、国内外动态和发展研究、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标准化管理、标准及标准化技术法规的制(修)订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三、标准化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内容包括我国标准化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标准化基本知识、标准化综合应用、国际标准化等四大方面知识点。考试大纲从对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具备的学识和技能要求出发,提出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的要求。掌握即要求能正确熟练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熟悉即要求对有关专业知识具有深刻的理解;了解即要求对专业知识的广泛认识。本考试大纲中凡带★号内容,对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作要求。

  四、考试方式与试卷结构:

  (一)测试方式为闭卷。

  (二)试卷满分为100分。

  (三)试卷中各部分试题比例为:我国标准化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占15%、标准化基本知识占40%、标准化综合应用占30%、国际标准化占15%。

  (四)考试题型:

  1.判断题:判断给出的每个命题是否正确。

  2.单项选择题:在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1个正确答案。

  3.多项选择题:在5个备选答案中选出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五)命题内容在本大纲所规定的范围内。

  五、适考人员分别为符合标准化专业初级、中级资格条件的人员,考试合格有效期为3年。

  六、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七、参考内容:

  (一)《标准化基础知识》中国标准出版社

  (二)《标准化实用教程》中国标准出版社

  (三)《标准化概论》出版社

  (四)《标准的编写》中国标准出版社

  (五)《企业标准体系实施指南》中国标准出版社

  (六)《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中国标准出版社

  (七)GB/T《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八)GB/T《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九)《标准化管理》复旦大学

  (十)《标准化基础》中国计量出版社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基础》中国计量出版社

  (十二)《企业标准体系实施指南》中国标准出版社

  (十三)《企业标准体系实施指南》中国标准出版社

  *以上参考书籍,如无指定版本及日期,则为新版本。

  部分我国标准化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

  一、考试测评目的与要素

  (一)要求应试者能够熟练掌握和应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

  (二)考试范围包括:

  1.国家层面法规、规章、政策和文件

  2.广东省层面规章、政策和文件

  3.深圳市层面规章、政策和文件

  4.和地方标准化时事

  二、考试内容

  (一)国家层面法规、规章、政策和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1掌握标准的制定原则和对象

  1.2掌握标准制定与实施的有关规定

  1.3熟悉标准化工作的任务和管理体制

  1.4熟悉我国标准化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1.5熟悉我国标准化法的立法宗旨和特点

  1.6掌握强制性标准的概念、范围和法律地位

  1.7熟悉违反标准化法的法律责任

  2.《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2.1掌握方案提出的六个方面改革措施

  2.2熟悉方案提出的三个阶段改革任务

  3.《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3.1熟悉国家标准管理的总则

  3.2掌握国家标准的制定、审批、发布和复审

  4.《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4.1熟悉行业标准的制定原则及程序

  4.2熟悉行业标准的管理

  5.《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5.1熟悉地方标准的制定原则及程序

  5.2了解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发布和复审

  5.3了解地方标准的管理

  6.《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6.1掌握企业标准化管理的总则

  6.2掌握企业标准的制定

  6.3掌握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6.4掌握标准在企业中的实施

  6.5熟悉企业的标准化管理

  7.《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7.1了解农业标准的制定原则和程序

  8.《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8.1熟悉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8.2掌握采用国际标准程度和方法

  8.3了解促进采用国际标准的措施

  9.《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9.1了解企业产品标准遵循原则

  9.2熟悉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

  9.3熟悉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的情况

  10.《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10.1熟悉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和成立

  10.2了解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及委员的管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11.1了解立法目的

  11.2了解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体制

  11.3熟悉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广东省层面规章、政策和文件

  1.《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1.1掌握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

  1.2了解标准的监督管理

  2.《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规定》★

  2.1了解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程序

  2.2了解采标认可证书和采标标志证书复审程序

  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3.1了解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3.2了解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条件、筹建程序和管理审核

  (三)深圳市层面规章、政策和文件

  1.《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管理办法》

  1.1熟悉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的范围

  1.2掌握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评审、报批、发布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2.《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2.1熟悉特区技术规范的制定流程

  2.2了解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2.3了解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2.4了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3.1了解“深圳标准”的概念

  3.2了解深圳标准建设相关主体作用的规定

  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深圳标准构建质量发展新的指导意见》

  4.1熟悉打造“深圳标准”的意义、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5.《深圳市人民政府打造深圳标准构建质量发展新行动计划(2015—2020年)》

  5.1了解主要内容的七个方面

  6.《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7.《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7.1掌握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范围

  7.2熟悉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需符合的要求

  7.3了解标准自我声明应公开的信息

  7.4了解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声明公开的有效期

  8.《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8.1掌握制定团体标准需符合的条件

  8.2熟悉对团体标准进行复审的情形

  9.《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9.1掌握办法适用范围

  9.2掌握从事先进性评价的条件

  9.3熟悉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的程序

  10.《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10.1掌握深圳标准认证所指内容

  10.2了解深圳标准认证主管部门及职责范围

  10.3了解深圳标准认证证书有效期

  11.《深圳标准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11.1掌握深圳标准标识的使用范围

  11.2熟悉深圳标准标识不允许继续使用的情形

  (四)和地方标准化时事

  第二部分标准化基本知识

  一、考试测评目的与要素

  (一)要求应试者具备本专业必须的各类基本知识,包括但不限于标准与标准化的发展历史、基础知识、主要理论和方法,同时学习我国标准化组织和机构的设置等情况,进一步掌握标准的编写以及国际标准的采用。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相关基本知识,具有正确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与处理标准化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相关基本知识,具备分析标准化工作中一般性问题的能力。

  (二)测试范围包括:

  1.发展历史

  2.基础知识

  3.主要理论和方法

  4.中国标准化的基本概况

  5.标准的编写

  6.采用国际标准

  7.标准信息管理

  二、考试内容

  (一)发展历史

  1.了解古代标准化的特点及代表性事件

  2.了解近代标准化的特点及代表性事件

  3.了解现代标准化的特点及代表性事件

  (二)基础知识

  1.标准与标准化的基础知识

  1.1掌握“标准”和“标准化”的定义

  1.2掌握标准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1.3掌握标准化的过程模式和过程控制

  2.标准化的研究对象

  2.1熟悉研究的范围

  2.2熟悉研究的内容和目的

  3.标准分类

  3.1掌握按制定标准的宗旨划分

  3.2掌握按制定标准的主体划分

  3.3掌握按标准化对象的基本属性划分

  3.4熟悉按标准的约束力划分

  3.5熟悉按标准信息载体划分

  (三)主要理论和方法

  1.标准化形式和方法

  1.1掌握简化的概念及形式

  1.2掌握统一化的概念及形式

  1.3掌握通用化的概念及形式

  1.4掌握系列化的概念及形式

  1.5熟悉组合化的概念及形式

  1.6熟悉模块化的概念及形式

  2.标准化方法运用

  2.1掌握综合标准化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2.2了解标准化中的数学方法

  2.2.1参数的概念及相关特性

  2.2.2模数及模数制的概念

  2.3熟悉ISO方法论

  2.3.1标准化经济效果的概念、指标体系及计算方法

  2.3.2评价标准经济效果的意义

  3.标准系统的管理原理

  3.1熟悉系统效应原理

  3.2熟悉结构优化原理

  3.3熟悉有序原理

  3.4熟悉反馈控制原理

  (四)中国标准化的基本概况

  1.了解中国标准化管理体制

  2.标准的制定程序

  2.1掌握标准制定的常规程序

  2.2掌握标准制定的快速程序

  2.3掌握标准制定遵循原则

  2.4熟悉标准质量评价要素

  3.标准的复审

  3.1掌握标准复审的概念、目的、周期

  3.2掌握标准复审有关规定

  3.3掌握复审阶段要求

  4.标准的备案

  4.1熟悉标准备案有关规定

  5.标准的实施监督

  5.1掌握标准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5.2熟悉PDCA原理

  5.3熟悉评价改进方法

  (五)标准的编写

  1.掌握标准的编写原则和方法

  2.熟悉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

  3.掌握标准的结构和要素

  4.掌握标准各要素的编写

  5.熟悉标准的层次

  (六)采用国际标准

  1.了解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定义

  2.了解国际标准的范围

  3.了解国外先进标准的范围

  4.熟悉采标的目的和意义

  5.掌握采标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6.熟悉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和方法

  7.了解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鼓励政策和措施

  (七)标准信息管理★

  1.了解标准信息管理的概念和内容

  2.了解国际标准分类法(ICS)的概念

  第三部分标准化综合应用

  一、考试测评目的与要素

  (一)要求应试者具备本专业必须的标准综合应用能力,能够将标准知识与不同领域、学科结合使用,进一步促进不同领域标准的广泛应用。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具备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掌握在不同行业领域应用通用类标准知识的能力,具备解决不同行业和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初级专业技术人员需全面了解本考试大纲所覆盖的学科和行业标准化相关知识,具备分析解决一般性标准化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范围包括:

  1.基础应用

  1.1企业标准化

  1.2产品实现过程标准化

  1.3标准与质量

  1.4标准与计量

  1.5标准与合格评定、认证认可

  1.6标准与知识产权

  2.领域应用

  2.1信息安全标准化

  2.2环境管理标准化

  2.3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化

  2.4农业标准化

  2.5服务标准化

  2.6物流标准化

  2.7循环经济标准化

  2.8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

  2.9城市管理标准化

  2.10安全标准化

  2.11商品条码

  二、考试内容

  (一)基础应用

  1.企业标准化

  1.1企业标准化概述

  1.1.1掌握企业标准化的概念和作用

  1.1.2掌握企业标准化的基本任务和指导原则

  1.1.3熟悉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

  1.1.4熟悉企业标准化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基本素质

  1.1.5了解企业标准化管理

  1.2企业标准的编制

  1.2.1掌握企业标准的制定范围和实施原则

  1.2.2熟悉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的程序

  1.3熟悉企业标准体系及企业标准体系表

  1.4企业标准体系的运行

  1.4.1了解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的程序

  1.5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1.5.1掌握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定义

  1.5.2熟悉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程序

  1.5.3了解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评定程序

  1.6企业标准体系的类型

  1.6.1熟悉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

  1.6.2了解信息技术标准体系

  1.6.3了解能源标准体系

  1.6.4了解节能标准体系

  1.6.5了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2.产品实现过程标准化

  2.1了解产品设计和开发各阶段的基本工作程序★

  2.2了解产品数据标准化的主要内容★

  2.3了解产品设计阶段标准化审查的范围和内容

  3.标准与质量

  3.1掌握质量、质量特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

  3.2熟悉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

  3.3熟悉质量管理发展的三个阶段

  3.4熟悉质量管理过程方法的基本要点

  3.5了解产品质量责任★

  3.6熟悉ISO9000簇文件的结构与特点

  4.标准与计量

  4.1掌握计量的概念

  4.2熟悉计量的分类和特点

  4.3了解法定计量单位定义、构成及使用方法

  4.4了解国际单位制基本单位及导出单位、组合单位的规定

  4.5熟悉标准与计量的关系

  5.标准与合格评定、认证认可

  5.1掌握合格评定、认证、认可的概念

  5.2熟悉我国质量认证制度

  5.3了解HACCP认证

  5.4了解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5了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5.6了解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

  6.标准与知识产权

  6.1熟悉知识产权的概念、作用类型、性质、分类

  6.2了解ISO/IEC/ITU颁布知识产权政策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二)领域应用

  1.信息技术标准化

  1.1掌握信息技术标准化的概念、内容及范围

  1.2熟悉信息技术标准体系的编制原则和结构

  1.3了解企业信息化基本概念

  2.环境管理标准化

  2.1掌握环境、环境因素、环境影响的概念

  3.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化

  3.1熟悉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的概念

  4.农业标准化

  4.1了解农业综合标准化的概念、特点和原则

  4.2了解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

  5.服务标准化

  5.1掌握服务标准的类型及基本内容

  5.2掌握服务标准化的概念、范围、总体目标

  5.3熟悉服务标准化体系的编制原则和结构

  6.物流标准化

  6.1掌握物流的概念、物流标准化的主要内容

  6.2熟悉物流管理的内容

  6.3熟悉物流标准体系结构

  6.4熟悉我国物流标准化的现状和趋势

  7.循环经济

  7.1掌握循环经济的基本理论

  7.2熟悉标准化与循环经济的关系

  7.3了解循环经济中常用基础标准

  7.4了解标准化在循环经济技术研究、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中起到技术基础作用

  8.高新技术产业

  8.1了解资源与环境、新材料、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文化创意等相关领域标准的研究与制定

  9.城市管理

  9.1了解标准化在城市管理中的应用

  10.安全

  10.1熟悉标准化与安全的联系

  11.商品条码

  11.1了解商品条码的可追溯性

  第四部分国际标准化

  一、考试测评目的与要素

  (一)要求应试者具备本专业必须的国际标准化知识,进一步了解、熟悉和掌握国际层面的标准化工作程序与相关制度等知识。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全面了解国际层面、区域层面和国家层面的国际标准化工作情况;熟悉开展国际标准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与能力。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国际标准化工作相关流程;熟悉我国在国际层面的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全面了解国际贸易等重点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情况。

  (二)考试范围包括:

  1.国际标准化工作

  2.我国国际标准化工作

  3.国际贸易

  二、考试内容

  (一)国际标准化工作

  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1.1熟悉ISO的成立时间、性质、宗旨

  1.2了解ISO的成员类别★

  1.3了解ISO的管理体系★

  1.4熟悉ISO的技术工作概况

  1.5熟悉我国参与ISO工作情况

  2.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2.1熟悉IEC的成立时间、性质、宗旨

  2.2了解IEC的成员类别★

  2.3了解IEC的管理体系★

  2.4熟悉IEC的技术工作概况

  2.5熟悉我国参与IEC工作情况

  3.国际电信联盟(ITU)

  3.1熟悉ITU的性质、宗旨

  3.2了解ITU的成员类别★

  3.3了解ITU的管理体系★

  3.4熟悉ITU的技术工作概况

  3.5熟悉我国参与ITU工作概况

  4.其他国际标准机构、区域标准机构和主要国家标准机构

  4.1了解其他主要国际标准机构名称及缩写

  4.2区域标准机构基本情况和主要标准工作

  4.2.1了解欧洲标准化机构(CEN、CENELEC、ETSI)

  4.2.2了解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标准和一致化分委员会(APEC/SCSC)

  4.2.3了解太平洋地区标准大会(PASC)

  4.3了解主要国家标准机构(BSI、DIN、AFNOR、ANSI、JISC)

  5.国际标准

  5.1熟悉国际标准概述

  5.2掌握国际标准的制定程序

  5.3熟悉国际标准的表现形式

  5.4掌握国际标准的作用

  5.5了解国际标准化发展历程和趋势

  (二)我国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1.掌握我国在国际标准层面的工作

  2.熟悉我国与其他主要国家的标准化合作概况

  3.熟悉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方式

  (三)国际贸易

  1.掌握标准化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与作用

  2.技术性贸易壁垒与标准化

  2.1了解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由来、概念和主要内容

  3.了解《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基本概况

  4.熟悉我国技术标准与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关系及相关工作

  5.了解《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WTO/SPS)》基本概况

  6.熟悉通报评议的内容、工作规则

  7.熟悉贸易保护主义和反倾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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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限制;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