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深圳社保 人气:0 日期:2022-12-27
免费提供最新落户政策及一对一落户方案
留学生/应届生/非婚子女 落户咨询
(单位为员工异地代缴社保合法吗?员工要求在北京补缴法院支持吗?)
#学点法律避避坑#
■点击右上角【关注】“婚姻劳动律师刘志汉”,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受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
■婚姻劳动律师刘志汉,专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周到的法律服务。
★★精心选择真实的案例,独特细致入微的分析,期待给您带来维权的希望★★
★案件概况★
▼胡某某自2009年8月入职北京某某评估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先后为北京市朝阳区和海淀区,胡某某在职期间,公司没有在北京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按期缴纳社保费用,胡某某向北京当地社保征缴部门投诉时,公司称在山东为胡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北京当地社保中心在收到胡某某的2019年12月5日的投诉,胡某某反映公司未为其缴纳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社保中心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
▼社保中心经调查后,于2020年4月24日对公司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公司未按时缴纳胡某某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违反法律法规,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要求公司补缴胡某某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公司认为其为胡某某在异地参加了社会保险,于是申请行政复议,但没有获得支持,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社保中心作出的《稽核整改意见书》和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在异地委托其他单位为员工代缴社保是否合法?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在其社会保险登记地为员工参保缴费,违反《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单位应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委托其他单位为员工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不能取代其在社会保险登记地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驳回了胡某某所在单位的诉求。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京03行终368号
★实务分析★
第一,用人单位选择异地代缴社保是否合法?
当今由于员工的流动不确定,以及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机构的设立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有些单位在全国各地又设有办事处,这些单位都希望其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的劳动者在当地购买社保。但是很多单位又是通过以第三方单位的名义,为劳动者在异地代缴社保,那么,异地代缴社保是否合法呢?在此劳动律师刘志汉认为,虽然这些现象存在,从目前的相关法律来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譬如用人单位注册在北京,员工上班所在地也在北京,单位在其他地方没有实体,这样情况下委托第三方为员工在其它地方缴纳社会保险,这样做法往往是有些单位为了降低成本,由于各地的缴费基数差距较大。就像前述案例中的胡某某,公司为他在山东缴纳了社保,但公司这样做目的我们不去探讨,但与法律规定要求公司“依法在其社会保险登记地北京市为胡某某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是不相符的,同时公司在山东省缴纳社会保险,不能取代其在社会保险登记地北京市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在异地委托第三方为员工代缴社保行为不合法。
第二,用人单位选择异地代缴社保有哪些法律风险?
单位在异地为员工代缴社保对单位来说有哪些法律风险呢?通常有以下几种:
1、员工有可能无法申领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越来越多的地方对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发要求及程序渐渐规范与严格,审查公司注册地和社会保险缴纳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等情况,“挂靠代缴社保”的情况下,由于公司注册地和社会保险缴纳地不一致,缴费单位与员工之间不存在事实用工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仅不予支付社会保险相关待遇,甚至将此情形按照涉嫌诈骗,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有些地方已对此情形,按诈骗罪处理。
2、用人单位对员工不能申领的社会保险待遇将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譬如像前面分析的情形,如果单位员工发生工伤时,向已交社保的部门申请工伤待遇,没有成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要承担支付全部的工伤待遇的责任,包括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等,而正常参保缴费的情况下,这些费用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代缴社保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规,导致承担罚款等法律责任。
在有些地方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已经明确禁止挂靠代为缴纳社保的行为。以广东省为例,自2016年7月1日起,通过挂靠缴纳社保的行为将属违法,涉及的单位和个人会被计入信用档案,甚至被处以罚款。因此我们建议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对于参加社会保险,应依法办理。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互联网,经本站整理和编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交流和学习之目的,不做商用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网站管理员,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管理员邮箱:y569#qq.com(#转@)